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干部,住(略)。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4年12月21日,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邓某乙在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何某人民币30000元,原告何某同意放弃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邓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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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