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周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一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公安县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周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某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相识恋爱;2006年依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3月6日在宜章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周某。婚后感情一般,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周某由原告周某抚养,原告周某愿意自行承担小孩生活费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

被告魏某书面辩称:被告魏某同意离婚,原因在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致双方感情不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相识恋爱;2006年依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3月6日在宜章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周某。未查实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周某未提供婚生女儿周某的户籍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周某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魏某的书面答辩状认可的事实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应当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周某自愿抚养婚生小孩周某,并承担小孩抚养费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魏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由原告周某抚养,并承当小孩抚养费直至周某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某国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磊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