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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某、方某诉被告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略)。

申请人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X乡。

被申请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方某诉被告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方某于2012年2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柳某、方某负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某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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