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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公务员,住(略)。

被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姚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李某乙(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姚某抚养成年,抚养费由原告李某乙承担;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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