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资兴市X银行与被告袁XX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资兴市X银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X银行职工,住资兴市X银行,特别授权。

被告袁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X区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银行与被告袁X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某林

审判员唐鸿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永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