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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X银行与被告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诉中保字第X号

原告资兴市X银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男,系该社理事长。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资兴市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银行与被告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X银行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XX及其妻子黎XX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XX及其妻子黎XX的银行存款4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胡光生

代理审判员唐鸿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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