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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某甲诉固始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

委托代理人谢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

原审第三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谢某甲因诉被上诉人固始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华松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史训利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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