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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监护人曾某成(化名),系曾某胞弟(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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