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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曹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26日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被西峡县林业局聘任为某重点公益林护林员,负责定期巡护该村X班公益林区,制止乱砍滥伐等护林工作。2010年1月,军马河乡资源管理站负责人杜海燕(已判刑)违法授意大河岗村委会收取菇农“烧炉子钱”引发菇农大肆砍伐林区,在此期间,被告人曹某某未定期巡视林区,未制止、上报乱砍滥伐林木行为,致使林区内105.839立方米(蓄积)林木被无证采伐。

被告人曹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存在,但我是刚接手,况且也没有那么多林木被采伐。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被西峡县林业局聘任为军马河乡X村重点公益林护林员,负责定期巡护该村X小班公益林区,制止乱砍滥伐等护林工作。同月,军马河乡资源管理站负责人杜海燕授意大河岗村委会收取菇农“烧炉子钱”引发菇农砍伐大河岗村公益林,在此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不认真履行护林职责。未按规定巡视林区,对菇农乱砍滥伐行为,制止不力,致使林区内105.839立方米(蓄积)林木被无证采伐。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杜海燕的供述、证人李某、袁某、李某证言,公益林护林合同、林业局文件、林业勘察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林业主管部门聘任的护林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称没有那么多林木被砍伐,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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