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宜刑初字第121-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甲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甲新以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告人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甲新以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告人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甲新撤诉。
审判长曾国萧
代理审判员刘玲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晖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