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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黄某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黄某,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黄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借用资金8000元,支付利息23296元,合计31296元。本案简要事实:1995年9月30日,被告黄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借用资金12500元,双方约定借用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借用期限至1995年12月30日止。被告黄某于1996月5月26日返还借用资金4500元,剩余某金未返还本金且未支付利息。原宜章县X村合作基金会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接管。该借用资金及利息经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多次催讨,被告黄某仍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借用资金8000元,支付利息3140元,合计11140元,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35元,合计726元,被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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