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复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胡鸿高,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复某职工,住(略)。
原审第三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异议复某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上诉人复某的委托代理人胡鸿高、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周某、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复某对上海碧灏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碧灏公司)注册的第452061昂_旦纯”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4日作出商评字〔2010〕第X号《关于第452061昂_旦纯”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X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复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