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住xxx。
被告邓某丙,住xxx。
原告邓某乙诉被告邓某丙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邓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乙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于判决前申请撤回对邓某丙的起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13元,减半收取27556.5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长向武审判员胡海雄代理审判员杨立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