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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乙与邓某丙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住xxx。

被告邓某丙,住xxx。

原告邓某乙诉被告邓某丙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邓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乙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于判决前申请撤回对邓某丙的起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13元,减半收取27556.5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长向武审判员胡海雄代理审判员杨立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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