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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X巷垃圾中转站后一栋家属楼一单元四楼西户住处,利用配制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将一台组装电脑、一部黑色“可达”数码相机、一个电磁炉、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两双被子等物品及现金22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400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辉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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