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XX县XX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乙。
原告周某。
被告一某。
被告二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三某。
第三某欧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李某乙、周某与被告王某、欧某、欧某、第三某欧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某中,原告陈某等人于2012年4月13日以自行与被告欧某等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等人以自行与被告欧某等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陈某等人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三某一某第一某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曾小中
二0一某年四月十三某
书记员彭谦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三某一某第一某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