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X乡X村。因本案于2010年2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驾驶非法营运三轮车行驶至本区X镇X路X路口,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执法检查,被告人谭某为躲避处罚,拒绝接受停车检查,并挂档准备强行离开,民警王某抓住车辆围栏的右手中指被玻璃划伤,经鉴定右中指近节指间关节背侧有一1.0CM长创疤,关节屈曲活动稍受限,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林某、唐某某证言,照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上海枫林某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