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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与汤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汤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某

申请再审人汤某因与被申请人汤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通知开庭审理就进行了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针对汤某提出的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汤某亲自参加了原审法庭审理,并作了当庭答辩及辩论,在原审法院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送达回证及庭审笔录上均有其本人签名,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汤某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汤某提出的其与汤某清是合伙关系的问题。经查,汤某、汤某清均不是沅江市华某卫生纸厂的股东,汤某清与汤某、李某丙、李某丁、邓某戊等人之间均无合伙协议,汤某清也未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及分红,不能认定汤某与汤某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另汤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8万元钱用于了合伙事务。故汤某应当退还汤某清人民币8万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汤某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汤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黄浩益

审判员毛建阳

代理审判员陆康彪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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