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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不服资兴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2月13日资国土资函[2011]91号关于责令陈XX等五户共有人限期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资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

原告陈XX。

原告陈XX。

原告陈XX。

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谭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X。

委托代理人欧XX。

第三人陈XX。

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不服资兴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2月13日资国土资函[2011]X号关于责令陈XX等五户共有人限期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并交出土地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于2012年4月27日以已与被告就拆迁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负担。

审判长谢铭航

审判员贺丽梅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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