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逐鹿苎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某,男,46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逐鹿苎麻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级别应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原告住所地在湖南省汉寿县,买卖合同履行地也在湖南省汉寿县,本案涉及到多年经营业务的结算,为便于案件的审理,本院认为将该案交由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矛盾化解。经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洪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曾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