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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被告株洲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19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常某。

被告肖某,男,19XX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唐某,男,19XX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株洲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某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某、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4元,减半收取6902元,由原告胡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张漫松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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