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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611号原告肖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肖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2011年10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某勇担任记录。原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颜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颜某妮。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相互指责而夫妻矛盾日益尖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颜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颜某妮由原告肖某直接抚养,被告颜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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