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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与杨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杨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晋某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万元,被执行人杨XX已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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