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陕西省韩城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姚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住韩城市新农职业中学。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中国XX银行陕西省韩城市支行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89.93元及利息、罚息和律师费1900元、诉讼费200元,已执行15500元,本次执行7000元(含
执行费200元),共计执行22500元,被执行人王XX已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XX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