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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与北京思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北京思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五单元二层202(住宅)。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电视台与被告北京思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思学影视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孙某,思学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电视台起诉称:2007年6月,我台与思学影视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合作摄制合同书》(简称《摄制合同》)。双方约定:我台以200万元作为该剧投资支付给思学影视公司,思学影视公司在取得电视剧《雅宝路女人》(后更名为《商海中的女人》)发行许可证之日起10个月内向我台支付220万元款项。同年10月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即已颁发了上述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按照《摄制合同》的约定,双方债务到期时间为2008年8月8日。但思学影视公司并未按期偿还合同款项。经我台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为此,我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思学影视公司返还合同欠款220万元。

被告思学影视公司答辩称:我公司认可北京电视台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至今没有还款是因为涉案电视剧未能成功发行,我公司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1日,北京电视台与思学影视公司就合作摄制电视剧《雅宝路女人》事宜签订《摄制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剧。甲乙双方决定合作拍摄的电视剧剧名为《雅宝路女人》。

二、合作拍摄。甲乙双方同意北京电视台为该剧的联合出品单位之一;甲乙双方确定该剧署名单位和排序。

三、投资及回报。甲方双方确认该剧的投资总额为806万元;甲方现金投入200万元作为该剧投资款。

四、发行及收益。该剧由乙方以承包方式进行发行;该剧包销价格为880万元,包销人承诺于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10个月之内支付甲方220万元,剩余包销价款由乙方自行支配;乙方全权拥有该剧在全球范围内发行权及收益权,未经乙方授权,它方不得行使相关任何权利。

五、摄制计划。2007年9月初完成全部拍摄工作并送审,11月1日前取得发行许可证。

六、付款。甲方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账号投入200万元,乙方亦应依约投入606万元。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项下该方的义务,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方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由合同产生或与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分歧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北京电视台于2007年7月2日向思学影视公司的账号汇某200万元。思学影视公司为此向北京电视台出具了同等金额的发票,发票上载明“《雅宝路女人》摄制费”字样。

2007年10月8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了《雅宝路女人》的发行许可证,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内适当时段播出;许可证上载明制作单位是北京电视台,合作单位是思学影视公司。

2009年5月9日、2011年10月18日,思学影视公司先后向北京电视台出具了两份内容相同的“关于电视剧《雅宝路女人》发行情况的报告”,其中含有如下内容:“依据合同我方于该剧发行10个月之内支付贵台投资款和固定回报,现已超期,责任全部由我方负责,原因是迄今为止尚未有一家省市台收购该剧。……在此我方向贵台郑重承诺,继续想方设法不惜代价发行该剧,尽快履行合同。”

诉讼中,思学影视公司对北京电视台所主张的欠款数额不持异议,但表示涉案电视剧目前仍未能成功发行,故无力偿还合同款项。北京电视台则表示因思学影视公司无法给出明确的还款日期,故无法继续等待。

以上事实,有《摄制合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汇某、发票、书面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电视台与思学影视公司签订的《摄制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根据《摄制合同》的约定,北京电视台与思学影视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雅宝路女人》,北京电视台出资200万元,思学影视公司负责以承包方式进行发行,并于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10个月之内支付北京电视台22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北京电视台履行了出资义务,电视剧《雅宝路女人》亦于2007年10月8日取得了发行许可证,思学影视公司依约应在2008年8月8日前支付北京电视台合同款220万元,但思学影视公司至今仍未向北京电视台支付上述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北京电视台要求思学影视公司偿还合同欠款22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思学影视公司提出至今未向北京电视台支付合同欠款是因为涉案电视剧未能发行成功、无力偿还的辩称,本院认为,《摄制合同》明确约定思学影视公司以承包方式发行涉案电视剧,其对北京电视台的还款义务与电视剧的发行情况无关,故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思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电视台合同欠款二百二十万元。

如果北京思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北京思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杨凯萍

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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