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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号21-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某事务所律某。

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诉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法官姜庶伟担任审判长,法官刘岭、人民陪审员韩培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圣武、被告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金盾公司起诉称:由余启翔作词、邵兵作曲的音乐作品《姑娘我爱你》是一首脍炙人口的著名歌曲。2010年,《姑娘我爱你》由索朗扎西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唱。原告享有该音乐电视(MTV)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11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管理的暴风影某网络播放器软件中发某由被告提供的、可由他人任意点击播放的音乐电视(MTV)作品《姑娘我爱你》。原告随即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互联网用户非法提供该音乐电视(MTV)作品的点击播放服务,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暴风影某网络播放器软件中为网民提供音乐电视(MTV)作品《姑娘我爱你》的网络点击服务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暴风公司答辩称:一、被告认为原告并非涉案MTV的完整著作权人。理由如下:1、原告并未取得涉案MTV的演唱者授权;2、涉案MTV中还涉及后期制作人和摄某者,被告认为MTV的后期制作者和摄某者均享有MTV的相关权利,而原告并未取得后期制作者和摄某者的授权。二、涉案MTV并非存储于被告的服务器中,而是来源于第某方网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立即断开了涉案MTV的搜索链接,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主观过错。三、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部分金额明显过高,无法律某据和事实依据,在合理支出部分,其提供的公证费发某和部分差旅费发某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金盾公司提交的《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DVD光盘的外包装及光盘的封面上,均印制“版权所有•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内容。播放该光盘,片头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本光盘收录的十六首歌曲的MTV作品由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逸公司)拍摄某制作。声明人(金盾公司)经藏逸公司授权,依法独家享有本光盘中收录的十六首歌曲的MTV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享有权利的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止;声明人是本光盘收录的十六首歌曲的MTV作品及词曲的合法著作权人,也是合法的录音制作者权人;声明人经授权,依法独家享有歌曲《姑娘我爱你》的词曲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的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止;光盘中载明的余启翔本名余启祥,绍兵(邵兵)本名郑清林;任何某经声明人授权的使用行为,均侵犯了声明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及邻某,声明人有权依法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在《姑娘我爱你》的片头显示:演唱:独脚神鹰;词:余启祥曲:绍兵;后期:廖茁筠;摄某:泽波咤。播放过程中,画面右上方显示“藏逸”的标识。

2006年7月5日,郑清林出具《授权书》,其中主要载明:授权人郑清林(绍兵),被授权人藏逸公司;授权人是歌曲《姑娘我爱你》的曲作者。授权人拥有上述歌曲的完整的著作权。现授权人将上述歌曲的曲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曲的复制权、发某、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独家授权给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可转授权;被授权人独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获得赔偿款等。授权期限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X区)。针对上述内容,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2010)川国公证字第X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2006年7月6日,余启祥出具《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书》,其中主要载明:本人余启祥(余启翔)为《姑娘我爱你》歌曲的词著作权人,拥有该歌曲之完整词版权及邻某,权利均为合法完整。现将该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著作权(包括词著作权)、邻某、复制权、发某、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汇编权、摄某权、网络传播权等相关完整合法权利独家授权于藏逸公司;鉴于权利人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在全国范围内严重受侵害,现授权被授权人藏逸公司以被授权人自己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维权行动,制止侵犯该作品著作权行为;被授权人可以再授权第某方对涉及该作品著作权的维权行为;制止侵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行政投诉、提起诉讼;授权作品许可使用时间为15年。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授权期限届满不影某被授权人正在实施的维权行为;被授权人可以转授权;授权地域范围:中国大陆地区。针对上述内容,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2010)川国公证字第X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2010年7月1日,藏逸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授权人藏逸公司,被授权人金盾公司;一、授权作品:1、歌曲《姑娘我爱你》[作词:余启翔;作曲:邵兵(本名:郑清林)];二、授权内容及性质:授权人将以上歌曲的词、曲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予被授权人;被授权人被授予的权利为:以上歌曲的词、曲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词、曲的复制权、发某、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摄某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全部权利)以及录音制作者权等全部邻某;被授权人有权排除包括授权人在内的任何某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以上授权歌曲;被授权人独家享有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被授权人独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获得赔偿款等。被授权人亦有权就本授权书签署日期之前发某的一切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三、授权期限:十五年。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授权期限届满不影某被授权人正在实施的维权行为;四、授权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X区);声明:授权人有权做出上述授权,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某任。针对上述内容,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2010)川国公证字第X号公证书进行公证。同日,藏逸公司另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授权人藏逸公司,被授权人金盾公司;一、授权作品:1、歌曲《姑娘我爱你》的MTV作品;二、授权内容及性质:授权人拍摄某上述歌曲的MTV,是上述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人。现授权人将上述歌曲的MTV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予被授权人;被授权人被授予的权利为:上述歌曲MTV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MTV作品的复制权、发某、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权利)以及录音制作者权等全部邻某。被授权人有权排除包括授权人在内的任何某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以上授权歌曲的MTV作品。被授权人独家享有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被授权人独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并进行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获得赔偿款等。被授权人亦有权就本授权书签署日期之前发某的一切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三、授权期限:十五年。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授权期限届满不影某被授权人正在实施的维权行为;四、授权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X区);声明:授权人有权做出上述授权,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某任。

2012年1月12日,金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对在互联网上下载网页的过程及网页内容保全证据。主要过程为:运行IE浏览器,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并进入该网站;点击“www.x.com”网页中的“立即下载”,开始下载并安装运行暴风影某播放器软件;在“暴风影某”的右侧搜索栏中输入“姑娘我爱你独脚神鹰”,进行搜索,点击第1个搜索结果项,播放“姑娘我爱你”的音视频内容。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进行公证,金盾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2000元。经庭审比对,公证光盘中“姑娘我爱你”的视频内容与《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DVD光盘中“姑娘我爱你”的视频内容具有同一性。双方当事人对于比对结果均无异议。

2012年4月2日,金盾公司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某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012年6月11日,金盾公司向北京市盈科(济南)律某事务所支付律某代理费5000元。

庭审中,金盾公司另提交住宿费发某2张及列车车票6张,证明该公司为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

经询问,暴风影某软件系由暴风公司开发某用。

上述事实,有《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DVD光盘、(2010)川国公证字第108087、106476、X号公证书、《授权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附带公证光盘、委托代理协议、律某代理费发某、住宿费发某、列车车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以类似摄某电影某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某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的音乐电视系以音乐作品作为主体,结合音乐作品的意境,进行画面的设计、组合而完成对歌曲的演绎,其中包含了导演、摄某、表演、剪辑等大量的创作活动,是一种通过视听结合并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艺术形式,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某电影某方法创作的作品特征,故涉案音乐电视《姑娘我爱你》属于以类似摄某电影某方法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类似摄某电影某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根据《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DVD光盘包装上的署名内容及其声明、曲作者郑清林出具的《授权书》、词作者余启祥出具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书》以及藏逸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的内容,本院认定藏逸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独家授予金盾公司,故金盾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暴风公司关于金盾公司未取得表演者、后期制作者、摄某者的授权,并不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人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中,经法院明示,暴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开发某营的暴风影某软件系通过搜索链接的功能实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在线播放,亦未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来自于第某方网站且该公司已经断开暴风影某软件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网络搜索链接,故暴风公司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通过暴风影某软件的网络搜索功能来源于第某方网站且已经断开网络搜索链接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暴风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由他人提供,亦未证明该公司已经金盾公司授权许可,故本院认为暴风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实施了直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金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暴风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及暴风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认为应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播放时间、影某、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关于金盾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诉讼请求,由于该公司在本案提交的公证书内容中还有针对非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的公证,因此与本案无关的公证费用应予扣除,律某代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依据实际支出的情况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条第某款第(十二)项、第某一条、第某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第(一)项、第某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某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某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提供音乐电视作品《姑娘我爱你》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及合理开支(含公证费、律某、住宿费、交通费)八百元,以上共计一千八百元;

三、驳回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长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刘岭

人民陪审员韩培英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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