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满XX,女,出生年月不详,苗族,教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曾勇
二Ο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