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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张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连江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到庭归还了欠款,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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