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丙,男,52岁,汉族,临武县X乡X村X村。
被告李某丁,男,58岁,汉族,临武县X乡X村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李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邝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