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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X镇北门居委会街道企业全体职工与凤凰县X镇古城居委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凰县X镇北门居委会街道企业全体职工。

代表人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代表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代表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凰县X镇古城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建社,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凤凰县X镇北门居委会街道企业全体职工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后认为,根据凤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和2003年11月18日北门居委会移交清单,对坐落在沱江镇X街X号房屋的所有权单位为凤凰县X镇北门居委会。尔后,被告单位成立,北门居委会又将该房屋移交给被告。故原告不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凤凰县X镇北门居委会街道企业全体职工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程序合法;本案原告无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由当地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办事小组进行调解和裁定。凡因所有权关系复杂,经调解后意见仍不一致的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根据以上相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应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在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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