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略)。
被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略)。
关于张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告王某提出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二、由原告王某定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当日给付被告张某经济帮助费1600元。”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1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于2012年6月6日将标的款1600元交到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奉丽
审判员卜牛顺
审判员胡进辉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刘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