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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潢川县化肥厂与被上诉人彭某、马某、赵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化肥厂。

负责人洪某,该厂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江,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上诉人潢川县化肥厂因与被上诉人彭某、马某、赵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潢川县化肥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陈某江,被上诉人彭某、马某,赵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查明,上诉人潢川县化肥厂于2011年12月28日申请破产,潢川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1)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潢川县化肥厂。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崔仁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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