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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丙与邓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丙,(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邓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大市场。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丙诉被告邓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丙于2004年3月26日经他人介绍与被告邓某丁相识,于2004年7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06年6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合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遂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和无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某丙提出离婚,被告邓某丁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艳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奉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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