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奉节县人。1997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李某丙,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丁向本院提起要求被告人周某赔偿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丁,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李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与他人一起持械采用暴力抢劫他人人民币3000余元和摩托罗拉手机一部。2003年7月19日,被告人周某与他人一起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4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

2004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伙同周某、龚某、李某华(均已判刑)共谋到大树镇大树林柑子坪公路塌方处实施抢劫。次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等四人持械到达该处,并设置路障。当被害人赵某丁、赵某戊、黄某己驾乘渝x双排座小货车经过此路障时,被告人周某四人将其拦下,并持械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当场抢劫三人人民币3000余元和一部摩托罗拉手机。

二、盗窃

2003年7月19日,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在巫溪县X镇X街盗走陈某某的隆鑫125型摩托车一辆。经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4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文书卷材料,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同案犯周某、龚某、李某华的供述,被害人赵某丁、赵某戊、黄某己、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刘某、王某、胡某、许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照片说明,辨认笔录,出院病历,现场示意图,(2004)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1997)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4)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领条,被盗摩托车估价鉴定书,购车发票,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周某的户口证明。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1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已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现已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判处。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周某认罪、悔罪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从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进万

人民陪审员杜正凤

人民陪审员邱沛芳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平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