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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刘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

被告刘X。

原告冯某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鹏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7年12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刘XX。原告于2011年起诉至子洲县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因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最终做出驳回原告请求离婚的判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刘X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双方婚生一女刘XX由被告刘X抚养,刘X放弃要求原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四、家中财产归被告刘军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鹏程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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