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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丙与被告唐某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丁(系杨某丙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唐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丙与被告唐某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丙负担。

审判员李修勇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夏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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