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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樊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樊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在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时其提出,该案已在2012年5月17日在本院七里墩法庭开庭审理樊某与王某一案中,双方重新达成协议,2012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以上述理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天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巴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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