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125286.3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害人王某某与女青年周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曾在西安市X村某号租房居住。二人分手后,周某与被告人潘某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4月20日20时许,周某所租房房东通知被害人王某某续交房租,王某某到该出租房后,得知周某又找到新男朋友,心生不满,提出要见周某新男友,周某即电话告知潘某。潘某到后,王某某让潘某退出房间,继续和周某争吵并发生争执,潘某见状又进入房内,王某某返身与潘某发生争执、厮打。厮打中,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王某某身上连刺数刀。作案后,潘某拨打“120”联系抢救王某某,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案。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死亡为外伤致心脏破裂、肺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所致。
上述事实,有证人周某、马某、董某、陶某某、朱某某、王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结论、足迹鉴定书、“110”报警录音情况、警情记录表、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潘某对其持刀伤害被害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及其女友周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矛盾后,其持刀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潘某持刀在被害人要害部位连刺数刀,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惩处,惟其有投案自首及救治被害人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岩
审判员张忠平
代理审判员赵艳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