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代理书记员郭婷担任记录,于2012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自由恋爱相识,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于2003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至今都未生育小孩。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2004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孙某提出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