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镇X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镇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该镇政府干部。
被告姚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姚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以其正在与被告姚某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拾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