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再审上诉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被上诉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古丈县人,农民,住(略),系被申请人之妻。
申请再审人张某丙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某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