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徐某丙诉被告徐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建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丙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从小相识。1988年两人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至今已成事实婚姻。X年X月X日生育大女儿徐某兰,X年X月X日生育小女儿徐某青,现两个小孩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感情很不融洽。2006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后被告便外出打工至今,两人分居长达六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丁辩称,被告愿与原告自愿离婚,双方没有财产、债权债务,婚生小孩也已成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丙与被告徐某丁自愿离婚;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道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