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上午9时许,原告宋某驾驶湘x小车从长沙县X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筑梦园路X路口时,遭被告周某驾驶的湘x小车追尾,此次交通事故,经长沙市X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确认书确认,被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就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一致,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500元,被告以欠条的形式,承诺在2010年8月11日下午将7500元钱偿付给原告,但被告之后未践行承诺,故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他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人民币7500元,此款由被告周某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向原告宋某支付2000元,剩余的5500元在2013年1月4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若被告周某在上述期限之前未履行偿付义务,原告宋某即可对剩余所有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沈金勇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