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赵宝贤,洋县黄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雷崇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代理人赵宝贤、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6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1999年三月十五日生育一女孩李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XX。2000年6月原、被告曾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服毒自尽未遂。现因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至于脾气大,被告可以改。现小孩尚小,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6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XX。2000年6月,原告曾服毒自尽未遂,后夫妻双方和好。2011年农历腊月因被告嫌原告用手机上网,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离家至今,夫妻关系失睦。2012年5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生养有子女,现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雷崇理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