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赵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杜某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汤书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赵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谈婚,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农历五月十五日生育一子赵XX。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差异大,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8年5月被告在原告生产小孩时与原告发生争吵,对原告及小孩的生活不管不问,2008年10月28日原告迫于生活的压力外出到深圳打工,2009年5月返回洋县,随后又再次外出打工,2011年1月原告回家,被告仍对原告不管不问,并因言语争执殴打原告。2011年2月初原告再次外出打工至10月份返回洋县,双方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纠纷,2012年1月28日原告回住娘室并外出打工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10月28日原告要求外出打工,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及小孩的抚育问题,被告对其进行劝阻,但原告以上街为由私自外出到广东打工,到达打工地后才与被告联系。被告虽性格内向,对原告关心较少,但从未打过原告,亦没有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小孩尚小,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谈婚,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农历五月十五日生育一子赵XX(现随被告生活)。2008年10月28日原告独自外出到广州打工,2009年5月原告返回洋县,同年5月中旬原告再次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返回洋县,2011年2月原告又外出打工时,被告到车站送原告,2011年10月原告返回洋县家中,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12年1月28日原告回住娘室,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2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有子,现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坦诚相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赵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书雄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