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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刘某,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祥洛

审判员李某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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