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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匡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朝辉,鲁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匡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3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于2012年4月16日由审判员李某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某、被告许某和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匡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在同一学校教学时相识,于1999年订婚,2000年4月4日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匡某冰,X年X月X日生育了女儿匡某涵。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互不了解,没有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生气,被告疑心过重,经常怀疑原告有外遇,只要原告与女性接触,被告便不问缘由大发雷霆。2001年被告打印原告的通话清单时发现原告经常与一号码联系,就追问原告,原告查看后认为从未打过该号码,但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被告不相信,与原告闹得不可开交,后来证实系移动公司误将别人的通话记录与原告的打印在一起了,被告看到的号码系另一机主经常联系。但被告知情后仍无理取闹多日,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精神与生活。此外被告无端怀疑原告与被告的妹妹、表某、原告的女学生等有暧昧关系,甚至背着原告用原告的手机发短信谩骂该女生,严重败坏了原告的尊严与名声。原告为顾及父母感受及各方面的影响,一忍再忍,致使自己气致胃痉挛。但原告的大度反而使被告更加变本加厉,2010年暑假,被告一已婚女同事给原告打电话说一点生意上的事,被告为此找事生气,给该女同事的丈夫打电话说原告与其有不正当关系,并在社会上扬言,造成恶劣影响并导致该女同事与其夫分居一年有余。只要原告不在被告的视线之内或手机正在通话中,被告就给该女同事的丈夫打电话,让其联系;如果原告与该女的手机都在通话状态,被告就称双方在一起约会。被告的无端猜疑导致原、被告已分居半年有余,并致使原告无脸见人,精神遭受极大的痛苦,更令原告于2012年正月十三日晚在回家途中遭人暗算致头部受伤,身心遭受极大地摧残。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匡某冰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匡某涵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许某辩称,1、原告所诉部分不实,原、被告在同一学校教学相识后结婚,说明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2、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此次起诉离婚的真实目的并非如原告所述经常生气,而是由于被告因工作需要下乡支教,原告有了第三者才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9年9月在同一学校工作时相识,并于当年11月订婚,2000年1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00年4月4日补办了结婚证。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匡某冰,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匡某涵。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原告认为被告疑心过重有时有生气现象,近年来双方为此矛盾加剧,原告认为对此无法容忍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原系同事,相熟后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已结婚12年,并育有两个子女,表某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造成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系因原告认为被告疑心过重,致其无法忍受;被告无端怀疑原告确实不对,但这也是出于被告对原告的感情,被告过于看重原告才造成其小心过度并适得其反,对此原告应给与一定的理解和宽容。纵观原、被告的婚姻,双方并无其它大的矛盾,被告如能改掉无端怀疑的毛病,以正确而易于让人接受的方式表某对原告的感情,相信双方的感情有重归于好的可能

。原告现在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匡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云

二О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陈玺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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