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贾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略)。
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回族,住(略),该公司职员。
原告贾某诉被告易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左回云、邓晓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贾某各项损失共计98837元,此款于2012年5月26日前支付;
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易某各项损失共计19756.13元,此款于2012年5月26日前支付;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胜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