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
委托代理人黄建新、麻某某,花垣县金三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万某甲之父。
上诉人万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徐某、万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1)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万某甲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万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杨光福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二Ο一二年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