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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X乡X村庄上X号。

委托代理人贺辉群,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公司张花高速公路第28合同段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上诉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X区X街X村X组X号。

上诉人刘某、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1)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11)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应交纳上诉费15832元,因其申请缓交,现不予交纳;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15832元上诉费,退还给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礼乐

审判员杨滨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舒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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