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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与西安市X区英氏埃米尔整体橱柜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冉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英氏埃米尔整体橱柜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X区XXX,注册号XXX。

负责人程某,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冉某与西安市X区英氏埃米尔整体橱柜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冉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案款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我院于2012年5月7日执行回案款6000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冉某,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1)X号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李峰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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